郭女士和老公常某為了買房,辦了離婚,兩人還在一塊生活,到現在也沒有復婚。兩人離婚後買的房子登記在郭女士名下,房子首付是用家庭共同的錢買的,房貸也是由兩人共同還的,如果現在不想在一起過了,這套房子是算誰的?
【錦盾離婚律師說法】離婚不離家,對于兩個人來說只能算同居,在同居之間買的房,是不能按夫妻財產來分的,得按同居財產進行分割。大概率房子登記在誰名下就歸誰,除非,可以證明,兩人離婚後仍共同生活居住、財產混同,且共同商議、共同出資購房,才有可能會被認定為是兩人的共同財產。
本案中,郭女士和常某在離婚後買的房子,毫無疑問是屬于郭女士的個人財產,至于購房出資用的是家庭共同財產,可以作為借款進行償還,兩人一起還的房貸,郭女士需要計算出一半的金額給常某。
錦盾離婚律師表示,這個社會誘惑太多,為了買房辦離婚,並不可取,很多時候感情是經不起折騰的。
如果真的感情不在了想離婚,最正確的做法是雙方分開,各過各的,互不承擔共同生活的義務,如果離婚後,發現感情還在,該辦結婚登記的辦結婚登記,這樣才是合理合法的,在產生財產糾紛時,也比較容易說的清,就怕離婚了,還繼承共同生活,這種方式雖然合法,但如果產生財產糾紛,就很難說的清了。
最後,錦盾
離婚律師提醒,法律上可沒“假離婚”這一說,領了結婚證,就是真離婚,即使起訴到法院,也無法撤銷離婚,所以不要自以為鑽了法律的漏洞,到最後落得錢也沒了、房也沒了、家也沒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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