今天錦盾律師接到一位網友咨詢︰我和男友結婚,房子是男友父母花積蓄買的,名字寫在男友一個人名下,男友說他家資金不太充裕,結婚還需要用錢,希望我家出房子的裝修錢,我就想問下,如果以後我們倆鬧矛盾了,要離婚這裝修錢該咋算?
【錦盾婚姻律師解答】結婚一方出房款,一方出裝修款,這在大多數人看來是非常合理的,婚後兩人要一起住的,共同付出是理所應當的。但從法律的角度來看,這可一點都不合理,首先房子是可以保值甚至增值的,而裝修就不一樣了,會隨著時間不斷折損。
而且在裝修時,因為比較瑣碎很多付款憑證很難保存完整,一般是需要評估來確定裝修的價值,這對出資裝修的一方是很不利的,有可能當初花50萬來裝修,離婚的時候就只值10萬。出資裝修不同于買房,合同正規、支付房款集中,在證據保留方面有極大的便利。很多人在裝修時,沒有簽合同和保留支付憑證的習慣,會導致後期發生糾紛時舉證極為困難,無法認定裝修款項的支付情況。
如果確實有這個的顧慮,但又不想因此傷害到雙方的感情,可以換一種思路,買房和裝修都是出錢,與其分這是買房錢,這是裝修錢,不如兩個人都把錢拿出來,買房+裝修,不要等男方買完房,再出錢裝修,還將自己出的錢定性為裝修款。或者在房產證上加名,約定房子歸雙方共同所有,或者簽訂婚內財產協議,可以有效的避免出現這類的糾紛。
錦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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